本报讯业主邵某以家中水管噪声超过标准限量值、造成生活困扰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邵某与开发商近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在调解生效后30日内采取措施消除邵某居室的水管噪声污染,并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则由开发商按每天50元标准向邵某支付逾期赔偿金至
居室噪声达标为止。同时,开发商给付邵某补偿费2000元,并为其报销检测费。 2002年4月,邵某与北京市泰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园的一套单元房,并取得产权证。但当邵某入住后发现,水管经常发出哗哗的流水声,且噪声产生地点不固定,各屋均有噪声,24小时持续不断。
今年1月,邵某委托专业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检测值均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量值。邵某遂将房屋销售商泰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泰华公司消除噪声干扰,赔偿损失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泰华公司消除邵某居室的水管噪声污染;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则按每日50元标准向邵某支付逾期赔偿金,至此居室噪声达标为止。但以邵某未能提供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了邵某要求泰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邵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给付经济损失赔偿或调换房屋。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此案,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