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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精装房咋成了“问题”房?

健康环保网 07年03月23日 浏览次 【

 

  违约:七业主联手讨说法

  2003年8月8日,顺庆区杨某等7位居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产公司给7位业主提供精装房,房产公司在广告资料上注明了装修设施的范围,双方在合同上亦明确了所交付房屋的装修材料和范围。同时,还对装饰、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载明),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约定标准与实际缴付标准的差价据实给予买受人补偿”。合同末尾注明“如装修内容、尺寸及面积有少许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2004年1月20日,杨某等七位业主按约定交付时间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入住合约和入住验收单,但入住验收单上“业主验收意见”仅有业主签名。入住期间,杨某等7位业主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地板起壳、磨花等情形,经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双方无法就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达成协议。随后,7位业主一起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对不合格装修进行整改并按约定材料装修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判决: 开发商承担责任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用材料品牌、规格、价格,同时载明“如装修内容、尺寸及面积有少许变化,恕不另行通知”。庭审中,杨某等提供的光碟等证据仅能证明其所购房屋存在个别地方漏水、部分地板起壳,反映的是房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保修义务的问题,原告方没有向房产公司提出过整改而对方拒不进行整改的证据,也未提交出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同时入住业主刘某的室内空气监测报告显示室内甲醛、苯、甲苯等浓度超标,但不能证明开发商装修的该处所有房屋均存在该问题,且双方合同未约定环保指标要求,室内空气监测报告使用的评判标准仅为指导性而非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报告与房产公司无关;房产公司应当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对杨某等7位业主所购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住宅房正常居住标准进行整改。

  执行:补偿损失平息纷争

  判决生效后,双方无法就整改事宜达成协议,且均不愿意进行整改。经多次协商,房产公司仅愿意给7位业主分别补偿2000元,但由于与业主要求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果。随后,7位业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耐心对房产公司相关责任人做劝导工作,在多次劝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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