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公布新《条例》实施后商品房纠纷“第一案”,同时强调:四类纠纷加倍赔偿
金阳时讯消息 昨日,省消协向媒体公布了新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处理的商品房消费纠纷“第一案”。省消协再次强调,新《条例》实施后,消费者遇到四类商品房纠纷可获得加倍赔偿。
据了解,就在新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当天(2月1日),麻江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杨某等15户消费者的联名投诉:他们于2005年12月1日购买的由凯里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麻江分公司开发的位于麻江县迎宾南路1号的商住楼(预售房),房开商没有按约定期限交房、不履行室内装饰及设备设置标准承诺,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经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该公司赔偿杨某等15户消费者延期交房违约金及室内装饰、设备设置不足部分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元。
昨日,省消协有关负责人再次强调,新《条例》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若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商品房外部环境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以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等,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四类商品房纠纷可适用加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即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损失。这四种纠纷具体是: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