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室内空气检测市场,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出了《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 2003 〕14 号),通知明确规定,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
对于过去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从事室内空气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首先完成工商注册,成为独立法人,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一些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国家局)管理的科研教育机构中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实验室,暂不能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在获得有关部委(国家局)命名的情况下,由有关部委(国家局)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地方科研教育机构中的类似情况,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实验室,除了应满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计量认证考核的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的需要。具体包括:
1、实验室
(1)具有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相符合的实验室。实验室分为物理因素测试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有机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
(2)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运行,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检测项目要求。分为:
(1)采样设备:包括:气体污染物采样泵、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颗粒物采样器、滤膜、流量计、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现场测试仪器。 包括:温度计、湿度计、风速计、便携式一氧化碳分析仪、便携式二氧化碳分析仪;
(3)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包括: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热解吸 / 气相色谱 / 质谱联用仪、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恒温培养箱、冰箱、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