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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规定乳品添加有害物可罚款30倍

健康环保网 08年10月13日 浏览次 【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重罚添加有害物质者,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等。

  婴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

  条例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乳品添危害物最高罚30倍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四大类行为是被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从重处罚。

  二是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三是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监管不力追究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严格了领导责任。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

  违规者处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乳制品

  违规者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禁止收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违规者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违规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乳制品生产四大类行为被禁止


  以上四类行为,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聚氰胺摄入量不大

  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据人民网10日电 为了使公众对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相关问题有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卫生部请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三聚氰胺是什么?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广泛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消毒剂、化肥和杀虫剂等行业,三聚氰胺与甲醛合成树脂是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原料,可用来生产盘子和碗等食品用餐具。

  三聚氰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什么?

  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的物质,无遗传毒性。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取决于摄入的量和摄入的时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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