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信息发布-净化器|空气净化器|车载净化器|油烟净化器|竹炭制品|竹炭产品|室内环境检测|室内环境治理|活性炭|光触媒|除甲醛|防辐射|防辐射服|水净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环境新闻 >> 正文


空气质量写入装修合同,业内人解读新版合同

健康环保网 06年11月17日 浏览次 【

 日前,由市工商局、市消协和市装饰协会联合监制的《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06版)正式实施。据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室内环境检测与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郭勇介绍,新版《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最大的亮点是室内空气质量首次被写入装修合同之中,装修后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准交付使用。

  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建议和指导下,对原合同未涉及室内空气质量进行补充。新合同中明文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装饰公司应提供给业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在验收过程中,合同规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环境应检测以下项目: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在违约责任方面,新合同增加了装饰公司义务,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装饰公司的施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若空气质量不合格装饰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还要承担治理费用。

上一篇新闻:
下一篇新闻:

更多相关新闻:  

精彩推荐  






电话 010-66562251 89159998   传真 010-66562305
Copyright(C) 健康环保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