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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超标不予验收

健康环保网 05年08月17日 浏览次 【




  近日,广州市建委发文《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勘

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

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审定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通知》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氨气浓度超出规定要求的地基基础应采取防氨工程

措施;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

剂、水性处理剂等5类建筑、装饰材料,应按工程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

质的限量指标。


  竣工后必须专项检测

  建筑工程竣工时,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氡、甲

醛、苯、氨、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等5种物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地基土壤的

氡浓度检测报告、5类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一并作为竣工

验收资料。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必须包括对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凡未对相关材料实行进场检验和未对室内环境污染物

进行检测,或已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目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方采

取纠正和补救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机关不得进行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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