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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健康环保网 07年11月29日 浏览次 【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原章程是依照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行业自身情况制定的。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行业的快速发展,原章程的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经济的主体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使协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对原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改为“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第五条“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北京市六铺炕街1号 邮编:100011”改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99号院1号楼B-093室  邮编:100082”。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第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建立行业技术进步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的内容。
(2)第六条第五款中,增加了“组织制定协会标准、行业规范” 的内容,以规范行业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产业安全。
(3)第六条第六款中,增加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

3、第三章“会员”
(1)第八条对会员入会条件表述的第四款中,“在涂料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内容予以取消。原第五款改为现第四条款,第五款增加“企业产品应通过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及产品认证、资格认证(如:3C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 的内容;第六款改为第五款;考虑到入会的条件中应不限企业的大小和规模,因此,第七款予以取消。这样更于利于行业的管理,扩大服务的对象。
(2)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增加现第三款“遵守涂料行业行为管理规范”。(中国涂料在线编辑)
(3)第十二条中“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并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内容修改调整在第十三条。
(4)第十三条具体修改为“协会实行会员退出机制。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一)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二)停业、转产、破产单位和企业;(三)依法撤消的单位和企业;(四)制造伪劣产品获取不法收入欺骗消费者或违法乱纪者;(五)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广告获取不法收入,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单位和企业;(六)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七)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七条对理事会性质的表述中增加了“理事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和理事退出”的相应内容:(一)本协会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涂料行业行为管理规范,并积极抵御一切违法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2、模范遵守会员章程,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并起积极带头作用。3、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配合和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努力维护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在维护协会和会员权益的活动中起表率作用。(二)理事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免去其理事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1、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者;2、不能认真执行协会决议者;3、制造伪劣产品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行业正常秩序者;4、停业、转产、破产、撤消、被兼并的企业或单位;5、不能认真履行理事职责者及无故二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者(有特殊情况向秘书处请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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