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以室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双方各自提供法院的检测报告的结论大相径庭的情况下,房客拒绝接受法院委托的重新检测,结果被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败诉。
去年7月,吴某租赁了刘某位于长寿路上的一套商品房,租期为一年,同时约定如房屋存在缺陷并危及安全,出租方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吴某入住后几日即感到身体不适,怀疑该房屋内空气有问题,遂委托一家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游离甲醛、苯等超标。吴某当即搬离,并于次月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刘某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刘某提供了一份结论与吴某提供的完全相反的检测报告。为此,法院重新委托检测。但是,吴某认为自己的检测报告具有完全证明效力,拒绝接受重新检测。在此情况下,法院以吴某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
法官点评:本案中,吴某是原告,由于他主张对方违约,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吴某拒绝法院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检测,致使法院无法认定事实,吴某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