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余杭闲林41岁的张先生家新造了3层小楼,到一家装饰材料店,买了一批3万元的木板材料和8420元的油漆,用于一楼大厅、餐厅及二楼主卧、儿童房的装修。
9月初新家装修完毕,张先生每天开窗通风,过了50天,才搬进新房。
可一个月后,39岁的妻子时常头晕恶心,便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可能是油漆引发的中毒”。
为了找出致病原因,去年11月夫妇俩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空气质量鉴定,把全部门窗密封一个小时,检查结果显示,对身体危害极大并有致癌物质的甲醛严重超标。
此外,空气中甲醛含量的正常值为每立方米小于等于0.08毫克,但从材料店买来的细木板每升甲醛含量为0.216毫克,超标2.7倍。
夫妻俩找装饰材料店的王老板理论,要求给予赔偿医疗费及更换全部细木板,但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未成。于是夫妻日前分别向法院提起两场诉讼:
一是以张先生为原告,要求王老板赔偿木板款30000元、油漆款8420元、木工工资14000元、油漆工资6500元、线路安装费15000元、其他装修费5000元,鉴定检测费1200元,共计人民币80120元;
二是以张先生的妻子李某为原告,要求王老板赔偿医疗费1400元、误工费2500元(50元/天×50天)、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今后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34700元。
前天和昨天,余杭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庭上,王老板认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检验报告中“样品状态”一栏表述为"主卧、儿童房门窗在检测前关闭一小时",但是否关闭一小时,这些都是由张先生夫妇控制的。
另外,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一栏说明“本检验仅提供检测数据,不作判定”。所以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鉴定结论,只是一个检验报告而已。
第二,门诊病历、化验单、门诊收费收据,只能证明李某曾经在医院接受治疗和检查,不能确证李某是否是油漆中毒造成病因,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疾病,诸如血糖偏低等造成的。
第三,空气质量鉴定中认为甲醛超标,与木板甲醛超标不是同一个概念。
同时,王老板向法院递交了木板检验报告和免检证书,用于证明他销售的木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属于免检产品,请求驳回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且案件事实还需进一步调查,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仔细琢磨,王老板大有理由喊冤:他只是销售商,而非生产商,如果木板真的不合格,跟他也不搭界。如此一来,王先生夫妇该找谁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