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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健康环保网 06年08月13日 浏览次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986年10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

  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

  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

  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

  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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