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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水质让百姓用上放心水

健康环保网 07年09月05日 浏览次 【

     ●新《标准》水质指标由原来35项增到106项
     ●贵州省《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称新《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 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新增检验指标规定71项。我省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出《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报请2007年7月2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执法管理,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管理条例》。 

     新《标准》和《管理条例》有哪些特点?实施后,对于老百姓的饮水安全带来什么好处?日前,记者采访了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副局长白诚。

    ◆饮用水质检验增加71项指标

    白诚谈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也在不断恶化。目前沿用的1985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远远不能跟上当今饮用水市场的发展形势。由于质量标准滞后,一些企业乘虚而入,利用无具体标准衡量的“离子水”、“波频水”等进行饮用水概念炒作。   
    “或许,有人认为生活饮用水就是平时大家喝的水。其实事实不仅仅如此,比如洗衣服,如果水里面的铁含量过高,白衣服慢慢就会变黄。”白诚解释,“生活饮用水”的涵义不仅包括饮用水,还包括生活用水,比如洗澡水、游泳池的水等等。如果喝的水不安全固然对健康造成威胁,但是,用的水不安全,同样也会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因此,依据国家新《标准》,我省还从老百姓用水的角度来考虑制订28条管理条例,报请2007年7月2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我国原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1985年出台,2005年建设部又颁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新《标准》以前执行的标准,水质检测项目只有35项,其中属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而涉及有机污染物、农药的检测较少,甚至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些显然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白诚谈到。他还介绍,新《标准》由原来35项增加到现在的106项,新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中,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的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等相关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同时,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新《标准》和《管理条例》 紧盯饮水健康

    据白诚介绍,许多老百姓有喝凉开水的习惯。事实上,当自来水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亚硝酸盐时,生水经过加热烧开后,亚硝酸盐含量会增高。若亚硝酸盐在体内积累,往往会给人带来血液性疾病。对此,新《标准》首次对无机物亚硝酸盐、有机物溴酸盐等物质的标准值作出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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