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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空气污染“治本”的关键是什么?

健康环保网 07年11月08日 浏览次 【

     有一句俗话说“治标不能治本”,原意是指光治好了表面的毛病,但病根并没有去除,后引申为片面治理或做表面文章。目前,针对国内汽车车内空气污染的治理,也进入了“制标”阶段,有消息说,《汽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有望在今年10月份出台,这对提升汽车质量及维护消费者权益都是一件好事,但仅仅制定一个标准是远远不够的,标准的权威性如何?适用性怎样?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否有效执行并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等,都将对汽车行业的发展及消费者维权产生直接的影响。若在这些方面打了折扣,那么“制标”就有可能真的变成“治标”了。

  首先,目前国内汽车业飞速发展,但很多配套措施跟不上。

  且不说每年交通事故死多少人、汽车官司打起来有多难等,就连最基本的汽车产品本身的安全标准及相关法规,到现在都仍然还不齐备。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工作起步于1990年初期,1995年开始逐步实施,就汽车(含摩托车)安全而言,主动安全(灯光、制动、转向、轮胎等)、一般安全(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与防盗等)及被动安全(门锁、安全带、碰撞防护以及防火等)三方面的安全标准目前有70多项,但仍不齐备,相关法规也仍不健全。

  其次是很多标准及制度在制定时就打了折扣。

  2006年7月1日,《乘用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和《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碰撞方面的标准只有《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2003年制定),且不说拖了这么长时间,就这三个碰撞标准本身就与国外的安全“系数”有一定差距。国内正面碰撞测试速度标准为50公里/小时,欧盟的官方标准是56公里/小时,而欧盟NCAP的标准为64公里/小时;国内试验中使用的是可变形墙壁,而欧洲NCAP使用的是刚性墙壁;国内测试结果评估只要“及格”――通过即可,国外却要分出等级。生命都是一样的宝贵,有关部门当然明白这一点,但制定标准前要广泛征求汽车厂商的意见,若标准过高,很多厂家都达不到,害怕“法不责众”变成一纸空文,最终出台时就多少要顾及或“迁就”一些厂家。排放标准的实施同样如此,一是分地区推进,有的地方先行,大部分地区跟进;二是分年限推进,慢慢来,理由很简单,中国步入汽车社会时间短,企业成长及汽车质量提升需要一个过程。

  第三是有了标准也难以有效执行,或者说执行起来强制约束力很有限。

  以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对汽车厂商来说,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约束力。《规定》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等严重行为,对厂商只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国外一些厂商动辄召回数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汽车,损失数以十亿计,即便在国内,召回也不是一件小事,若厂商真的有意逃避,3万元的罚款岂非“儿戏”?就是与一辆高档车价格相对应都不成比例。2005年召回制度刚实施不久,国内厂商这个也召回那个也召回,一时间连召回都扎堆,现在呢?半点响动都没了。难道仅过一年汽车质量就都实现了质的飞跃?厂家觉得召回对其宣传有利时,就召回一下;不想召回时,你能奈我何?

  此外,标准或法规出来后,执行难又是一个问题。

  比如碰撞或汽车自燃等事故发生后,根本很难检测汽车的安全性能,不单是检测设备及检测手段相对落后,程序之复杂、价格之高昂也非一般百姓所能承受。碰撞致死事故或汽车自燃事故发生后,厂商一口咬定与汽车本身性能无关,这样的事例屡屡发生,而且仍在不断上演。当然,这与相关标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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