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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健康环保网 04年12月28日 浏览次 【

GB/T 16146—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



2、 引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T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EJ/T605  氡及其子体测量规范 



3 、控制标准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照射是天然辐射源对公众的附加照射。根据其可控程度,将住房分为已建和新建二类,分别给出相应的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3.1 、对已建住房,可考虑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来控制氡及其子体照射,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200Bq/立方米。



3.2 、对新建住房,应在设计和建筑时加以控制,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100Bq/立方米。



4 、标准实施



4.1 、新建住房的设计和建造以及对已建住房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时,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GB6566、GB6763的要求。



4.2 、为控制和降低已建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辐射照射而采取的简单补救行动,包括加强通风、住房内表面喷涂、堵塞墙壁的缝隙等简易而有效的降氡措施,而对住房采用破坏性行动(改建、部分拆除)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补救行动,需用防护最优化来进行指导。



4.3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测量方法可采用GB/T16147或



EJ/T605中规定的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15批准       1996-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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