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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健康环保网 06年03月01日 浏览次 【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二)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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