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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 2001)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行了科学、规范的限量,凡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实施,标志着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污染物名称 一类建筑工程 二类建筑工程 控制文件标准
甲醛 ≤0.08mg/ m3 ≤0.12mg/ m3 GB50325-2001
苯 ≤0.09mg/ m3 ≤0.09mg/ m3 GB50325-2001
氨 ≤0.20mg/ m3 ≤0.50mg/ m3 GB50325-2001
TVOC ≤0.50mg/ m3 ≤0.60mg/ m3 GB50325-2001
氡 ≤200Bq/ m3 ≤400Bq/ m3 GB50325-2001
一类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二类建筑工程: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等。
以上的标准,各个室内环境检测治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对于执行结果,各个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消费者提供检测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治理建议,在治理过程中要严把治理产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
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 0.08 mg/m3。
另外,由于人造板是造成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人造板的甲醛散发值作了严格的规定,国家标准是穿孔测试值必须小于 10 毫克甲醛/100 克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实木复合地板》规定:
A类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小于和等于 9 毫克/100 克;B类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大于 9 毫克至 40 毫克/100 克。
《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木质板材》规定:
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 0.20 毫克/m3。
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 0.12毫克/m3。
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和方法确定不同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和进行空气中甲醛的检测。
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成立的中国环保产品认可委员会,是目前为止我国唯一有权颁发绿色环保标志的单位。能够获得这一标志的产品必须是对于除了本身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标以外,还要有更高的环保要求。在这个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大约认证了600多个厂家,43个产品获得了此标志,1100多种商品可以贴上绿色环境标志,乳胶漆是唯一获得此标志的建材产品。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 2001)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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