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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质量和标志监管实施办法

健康环保网 06年11月27日 浏览次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质量,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促进全省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根据有关法规和职责,对全省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绿色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森工总局绿色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系统内的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绿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应配合各级绿办执行好质量检测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绿办应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基地、产品和企业(以下简称获标基地、获标产品和获标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第六条所有获标基地、获标产品和获标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采用实地检查与发函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实地检查可由省绿办执行,也可由省绿办组织各级绿办有关人员执行。

  对水果、蔬菜种植企业,畜、禽、水产养殖企业等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数量必须达到所辖区域获标数量的50%以上。

  第八条发函检查由省绿办组织各级绿办执行。

  发函检查主要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的野生产品、初级农产品及单一成分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

  发函检查的企业在一个标志许可使用期内,必须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实地检查。

  第九条年度检查应检查获标基地、获标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及获标企业原料基地的产地环境是否发生变化,附近有无新增污染源等。

  第十条种植企业或加工产品原料种植基地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种植区域、面积及具体农户管理档案;

  (二)种植过程中病虫草害情况,使用的肥料和农药的品种、用量、安全间隔期,有机肥用量、来源、无害化处理措施及采用的生物防治或其它农业措施的原始记录或其它实据;

  (三)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收购票据、收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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