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信息发布-净化器|空气净化器|车载净化器|油烟净化器|竹炭制品|竹炭产品|室内环境检测|室内环境治理|活性炭|光触媒|除甲醛|防辐射|防辐射服|水净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健康环保网 07年11月26日 浏览次 【

     22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悉,目前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3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加重,占城市空气污染总量的一半以上。为此青岛专门制定《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对在青岛市登记和外地委托该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不符合制造当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外地转入该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该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左内侧。

上一篇新闻:
下一篇新闻:

更多相关新闻:  

精彩推荐  






电话 010-66562251 89159998   传真 010-66562305
Copyright(C) 健康环保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