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详 细分类,共4类37条,包括:干预、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使用或转让国家、省明令取缔、淘汰的工艺或设备等等。
其中,对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