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今召开第40次会议 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非法食品产销街道有权制止
农贸市场门外卖畜禽最高罚10万 加工注水肉也可罚10万 单位食堂禁止保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农贸市场门外卖畜禽最高罚10万、街道有权制止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本市拟立法增加多条新规,维护食品安全。
今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0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记者注意到,修改稿中相应调低了加工注水肉的处罚高限。从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调整为10万元。
会议同时决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8年1月20日召开。
食品安全
亮点1
街道可制止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考虑到基层组织没有食品安全执法权力,草案修改稿特意赋予街道办事处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力。
其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而村委会、居委会若发现上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亮点2
食堂禁止存用“亚硝酸盐”
为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修改稿中对食用亚硝酸盐的行为加以规范。
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亚硝酸盐,更禁止使用。
对违反规定,存放或使用亚硝酸盐的上述单位,除了没收相关物品,还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
亮点3
市场外卖畜禽可处罚10万元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新出台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修改稿中对原有不符合“特别规定”的法则和条款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改稿中相应调低了加工注水肉、甲醛发海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高限。从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调整为10万元。
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今后,与加工注水肉一样,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
亮点4
事故多发可撤政府负责人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新增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罚则,处罚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本行政区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安全
亮点5
未按规定召回食品可罚30万元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亮点,鉴于国家法规已对其有具体规定,此次修改稿中对食品召回问题只做了与国家法规衔接的框架性的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其处罚高限从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调整为30万元。
食品安全
亮点6
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保存
针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多,有时打不通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