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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7月起实施

健康环保网 07年11月08日 浏览次 【

     昨日从东莞市建设部门获悉,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该市将从7月1日起实施新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有关人士介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氡、氨、苯、甲醛等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不得投入使用。

  检测锁定民用建筑

  鉴于现有的大量毛坯房普遍存在氡、氨、苯、甲醛等污染问题,推出的新规定明确把检测目标锁定为民用建筑。据介绍,适用于该检测规定的包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Ⅰ类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等。 

  该规定称,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医院、老年人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指办公楼、商场、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严格检测室内污染浓度

  笔者了解到,新规定所包含的检测对象,除了建筑或装修材料之外,还包括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主要有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室内用水性涂料、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室内用水性处理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聚氨酯漆固化剂、聚氨酯胶粘剂: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
 
  施工单位违规将受罚

  该规定指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有关负责人则强调,对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无出厂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不按规定进行复验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此外,监理单位应将对室内环境质量作为民用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未经检测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将依据有关条例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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