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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食品等产品安全颁布“特别规定”

健康环保网 07年07月28日 浏览次 【

                                                                  问题产品最高可处货值10倍罚款


    昨日上午十时,长沙市工商执法人员联合长沙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来到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先后在佑哥冻货、二哥冻货、振金冻货水产批发等海鲜水产品批发店现场抽样化验。其中振金冻货水产批发部的牛百叶样品显示呈甲醛阳性。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在该店查获的五十多公斤牛百叶,目前正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周斌摄

    ●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须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产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须主动召回问题产品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销售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特别规定》明确,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特别规定》同时要求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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