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5月某装修公司给我装修房子,材料由该公司提供,完工时我付了装修款。入住后,因房内长期有刺鼻异味,我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结论为:室内的异味是由装修材料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为此,我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此事,但该公司均拒绝赔偿。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清除污染源并赔偿因此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你可以依据装修约定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因该公司在为你装修房子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合格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给你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你为此要求该公司清除污染源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属于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该公司不仅应当清除污染源,还应当承担因其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缺陷而给你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